西南财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研究生院 bat365入口_365bet世界杯欢迎您_万博365下载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研究生院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学位管理> 同等学力> 正文
        同等学力
        同等学力

        西南财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9 浏览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提升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习资格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四条 自通过研究生院学习资格审核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西南财经大学相关专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学习要求。

        第五条 自通过研究生院学习资格审核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含题库和非题库考试)。题库考试时间为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以当年公布时间为准),非题库考试由各学院(中心)自行组织。各门课程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为通过(题库考试合格标准为70分,非题库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

        第六条 自通过研究生院学习资格审核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章 论文写作与指导

        第七条 论文开题

        (一)论文开题基本条件

        1.完成培养方案课程学习并通过课程考试;

        2.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

        3.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专着。

        (二)论文开题资格审查

        1.同等学力人员向其所在学院(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经学院(中心)初审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

        (1)本人身份证、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书的教育部认证报告原件;

        (3)西南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课程题库考试成绩单;

        (4)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课程非题库考试试卷及成绩单;

        (5)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

        (6)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第一单位署名西南财经大学,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专着(须提供原件)。

        2.研究生院受理论文开题资格审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15日(工作日)。同等学力人员通过论文开题资格审查后,其所在学院(中心)应在一周内组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

        3.自通过研究生院学习资格审核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开题者,学业终止。

        第八条 论文写作与指导

        (一)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写作应符合《西南财经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与格式的基本要求》,论文工作时间(即论文开题至论文定稿)不得少于八个月。

        (二)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是本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根据学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水平的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学术规范等承担指导责任。

        第九条 论文检测与评阅

        (一)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检测,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关于启用“学术不端行为文献检测系统”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评阅人为至少三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且为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工作,按《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论文评阅或抽检未通过,不能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条 论文答辩

        (一)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为研究生导师,两名应为校外且为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二)同等学力人员如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已到学位授予申请有效期者,学业终止。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六个月后重新答辩,如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或已到学位授予申请有效期者,学业均终止。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一条  自论文开题通过后,同等学力人员须在一年内完成论文写作和学位授予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答辩通过后,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院(中心),必须是硕士生招生培养实体单位,且已有一届以上硕士毕业生,招生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应有一个博士点或三个硕士点。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培养工作由各有关学院(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院长(或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同等学力工作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由在编在岗的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学院(中心)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质量管理过程。

        第十六条  学院(中心)举办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相关的学习班,应统一使用“西南财经大学XX专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班”的名称(简称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班)。原则上一个培养单位在一个一级学科下只能申请一个学习班。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班的学院(中心)向研究生院提交《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班备案表》一式二份,由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备案申请审批通过后,学院(中心)方可进行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中心)组织相关专业课程学习班的预报名,审查预报名学员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学习资格审核。通过研究生院学习资格审核的同等学力人员,纳入西南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系统和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中心)在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的教学工作中应执行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并将教学工作纳入学院(中心)统一管理。课程学习班所有课程学习须在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研究生院注册资格审核后两年完成。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加强和规范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班的各项管理,对各有关学院(中心)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可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中心)在开展同等学力工作中, 如违反本办法、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将停止该学院(中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如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学校将在当年的年终考核中给予该学院(中心)不合格的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