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23 11:26:36 点击次数:7897次
服务内容
1、校史馆、抗震救灾展览馆的参观接待服务
2、提供利用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外事、财会、基建、实物、设备、出版、声像等类档案,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
3、各层次学生成绩查询、打印
4、补办本专科毕业生学历证明
5、核实本专科毕业生学历真伪
6、研究生学位评审材料、论文查阅
7、各类录取学生名册查阅
8、其他档案信息服务
档案利用制度
一、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处理好利用和保密的关系,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本馆档案利用范围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两部分;利用方式为室内阅览、复制、出具证明、复函、电话咨询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馆开放档案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馆藏档案中满三十年并已经鉴定批准开放的档案。
四、凡属开放范围的档案,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可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在室内阅览查询。
五、未开放档案中的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技术秘密、人员处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学校党政领导会议记录等属控制使用范围。借阅控制利用范围内的档案须经馆长或有关部门(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六、凡未开放档案一般只供归档部门利用,校内其他部门如需查阅,应持介绍信,写明利用目的和范围,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利用。
七、个人(含留学生)利用本人档案,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
八、办理学籍、成绩证明,需携带本人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九、出具档案证明必须以档案为依据。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
十、凡复制摘录本馆档案,需经档案馆经办人员或馆领导同意。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十一、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须经分管校长同意。
十二、凡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本馆将维护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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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内外单位查阅研究生教学档案需凭单位介绍信到馆查阅,查阅形式为现场查阅、复印、出具证明等。
二、校内外个人查阅研究生教学档案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馆办理查阅事宜,委托查档需出具查档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书人的有效证件,个人查阅学籍档案仅限本人材料。
三、查阅学籍档案除按上述个人查档要求外需由查档人分别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扫描电子材料各一份。
服务地点及联系方式
柳林校区 弘远楼117 电话:87092673
光华校区 藏书楼501 电话:87352208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 9:00—12:00 下午:1:00—5:00(如有特殊需要,可提前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