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西南财经大学校友总会(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GAASWUFE)。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南财经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属非赢利性联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西南财经大学优良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谊与团结,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奋进,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国家的繁荣与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
1. 联络西南财经大学校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2. 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为校友服务,建立、完善、开发各类校友资源库,开展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文化、学术交流及联谊活动,聚集海内外校友力量,促进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3. 收集整理校史资料、校友信息,编辑发放《校友通讯》杂志等;
4. 通过校友会专门网站及时向海内外校友通报母校建设发展动态,交流各地校友会的活动情况;
5.开展有益于国家、有益于母校、有助于校友进步的其他各项非赢利性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55号西南财经大学光华楼608室,邮编:610074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成为本会会员:
1.西南财经大学及其前身院校(光华大学、成华大学、四川财经学院、成都大学等)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含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专科及夜大、函大、自考、网络、留学生)等;
2.曾在西南财经大学及其前身院校和附属单位任教、任职人员;
3.西南财经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4.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但对西南财经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以及愿意资助西南财经大学办学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资料;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2.积极参与校友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本会的利益,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
3.爱护母校声誉,为母校发展建言献力。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最高议事机构。
理事名额原则按地区分配,由各地校友会通过协商推举产生,也可由校友总会推荐。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在理事会中设常务理事,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由副会长兼),副秘书长4-6人。
在任西南财经大学校长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
理事会可聘名誉会长。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听取并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2.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3.讨论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4.确定理事会成员资格;
5.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6.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8.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9.检查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0.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11.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设西南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任务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
3.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4.编辑出版校友通讯等;
5.完成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学校资助;
2.校友捐赠;
3.出版物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在学校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